《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今日起施行

中央媒体 陕西省总工会 1248

记者28日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31日起正式施行,依法推动陕西省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该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人数要求、权利义务,明确了协商的具体内容、程序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因素。条例适用范围涵盖了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民办非公有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也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条例在维护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同时,考虑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规定了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也应赋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定的弹性,能升能降,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并行。

  条例中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将保障中小微企业更好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中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内,可以由乡镇、街道和产业园区指导,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在协商中“不愿谈”和职工“不会谈”等问题。

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赵霞说,在调研中,一位经营小餐厅的个体户告诉她:“以前,我每天早上睁眼后第一件事,就是担心我的小工还在不在,会不会跑到隔壁饭馆去了。现在有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我就不用操心了。”(记者刘昱)

据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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