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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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陕西省扶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111日起执行。

《意见》指出,奖励对象及条件为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人以上(1)。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其他单位等)不适用该奖励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残疾人职工有实际工作岗位,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按规定时间进行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41日至510日向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奖励,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照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同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财政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的50%标准奖励。

奖励按年度申报,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取消该用人单位下年度申请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记者 王嘉)

 

 

 

 

 

据《群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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